为进一步规范学院电话管理,服务学院的各项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现对我院电话管理办法修订如下:
一、办公室电话
1.安装与维修
学院所有办公电话均由院办统一向电信部门申请安装或维修。
2.安装范围
(1)院领导办公室(含享受院级领导待遇人员);
(2)正处级或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办公室;
(3)各处级单位办公室及其派出办公室;
(4)职能部门科级办公室(合署办公的单位安装1部电话);
(5)学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享受安装电话待遇人员的办公室;
(6)其他因特殊需要所安装的电话。
3.电话费限额标准(均含月租)
根据院属各单位的业务性质,学院制定如下电话费限额标准:
(1)院级领导办公室每月260元。
(2)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每月260元;党政其他处级单位办公室、教辅系统办公室每月180元。
(3)党群、行政系统的正处级干部每月90元,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每月70元。
(4)教学系、院、部和教辅系统的正处级干部每月70元,研究所所长、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每月60元。
(5)院属各单位在其它校区的派出单位办公室每月50元。
(6)符合安装电话条件的科级办公室每月50元。
(7)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安装的临时宽带线,电脑作主机的单位每月增加100元指标。
4.电话费的缴纳和报销
(1)各单位直接到电信部门缴纳电话费,开具正规发票。院领导办公室电话费由院办负责缴纳和报销。
(2)财务处根据限额标准每年纳入财务预算,各单位凭报销单和本单位经费本到财务处报销,包干使用、节余留用、超支不补。个别部门因特殊的业务性质,实际发生的办公室电话费用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主管院领导签字,超标准部分方可报销。
(3)办公室电话费每季度报销一次,具体报销时间以财务处通知为准。各单位在电话费指标限额内可以从财务处预借周转金。
5.相关事项
(1)符合多个电话费限额标准者,以最高一个标准执行。
(2)学院有关文件明确规定享受安装电话待遇人员的办公室电话费按文件规定执行,文件中没有明确规定电话费的办公室比照科级办公室执行。
(3)因工作需要安装办公室电话,但又不符合安装电话条件的,本单位要写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审签后报院办,经院领导研究批准后再行安排。
(4)符合安装电话条件的新增设机构安装电话,本单位要书面报院办,详细写明安装的门数、办公室位置等,院办根据学院增设机构的有关文件安排装机事宜。
(5)因办公室搬迁需要迁移电话时,由所在单位书面报院办,详细写明迁移后办公室的位置等,由院办安排装机事宜。
(6)机构撤销、办公室搬迁后,原办公室电话随之拆除。
二、住宅电话
1.安装与维修
住宅电话的装、移机、维修等均由用户自己联系,也可通过院办进行联系,各种费用自理。不准公费安装住宅公务电话。
2.住宅公务电话费补助范围及标准
学院对下列人员每月给予适当的公务电话费补助,标准为:
(1)现职正院级领导100元,副院级领导和其他享受相应待遇的领导每月80元;
(2)离退休省管干部50元,其他正处级干部 35元,副处级干部20元;
(3)现职正处级干部50元;
(4)正高职称人员、现职党办副主任、院办副主任、主持工作的副处级干部和保卫处副处长35元,其他副处级干部25元;
(5)学院文件明确规定享受电话费补助者按规定数额补助。
符合多个补助条件者,以最高一个标准补助。享受住宅公务电话补助的人员,职务或工作岗位变动时,从变动的下一个月起,相应调整住宅公务电话费补助标准。
3.住宅公务电话费补助由院长办公室每年集中发放一次。
三、学生宿舍电话及院内公用电话
学院所有学生宿舍电话、院内公用电话由院办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向电信部门申请装、移机和维修,学生宿舍电话费用由学生自理。
四、附则
1.本办法经2004年4月15日党委扩大会研究批准,从2004年4月16日起执行。
2.本办法由院长办公室负责解释,原有与本办法不一致者以本办法为准。